法院不受理的劳动案件如下:
1、违反劳动仲裁前置规定;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超过了“15天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3、诉讼请求人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不属于该受诉法院管辖;
4、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仲裁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