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没有“垫资”约定,但是“黑合同”有垫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没有“垫资”约定,但是“黑合同”有垫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3-09-09 13:41:20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没有“垫资”约定,但是“黑合同”有垫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黑合同”的“垫资”条款与备案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温馨提示:
本文【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备案合同均没有“垫资”约定,但是“黑合同”有垫资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