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开会是无权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镇政府停止使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应当有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收回的土地,可以出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