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何认定

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14:26:14

相关法律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人的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法人承担。

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何认定

金融部门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如尤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因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温馨提示:
本文【法人的分支机构及内部职能部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如何认定】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