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可以做贷款担保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保证人。不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担保法》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担保法》第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