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租。
2、承租人没有定期缴纳租金。超过缴纳期限仍未缴纳的,出租人有权从押金里扣取承租人应当缴纳的租金。
3、承租人损坏属于房东所有的物品。
根据《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