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公司指定(委托)书;
4.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因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解散的,应提交股东会决议,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提交有关主管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交法院裁定书;
5.股东会(董事会)或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和有关决定;
6.提交公司决定注销后,60日内刊登有清算债权债务三次公告的报刊;
7.交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全部副本;
8.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9.原审批机关关于撤销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准文件;
10.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