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般被界定为“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第十五条规定,还有“(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3)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四种情形通常也会被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可以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