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律师注意到日常工作中却又有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注意两点:
一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实际提供了劳动,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那么,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往往是用人单位自始即无书面合同或因为合同到期未续签,不论是上述何种原因,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责任。当然,司法实践中对于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碰瓷式维权的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的,法院往往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