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会碰到一类特殊的劳动合同,它就是由工会或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签订的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对所有劳动者具有普遍的规范效力和维权作用。
那么集体合同中对工资应该怎么约定呢?劳动者个人收入权益在集体合同中怎样获得保障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同时,为了有效保障劳动者个体收入增长的权益,《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