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行政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