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笫(四)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公民对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有关规定。追索人情况符合案件受理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就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地(案件受理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