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质押担保合同和一般的合同相比有以下明显区别:
一、担保的标的不同;
二、担保数额不同;
三、适用范围有所不同;
四、稳定性不同。
《担保法》第六十五条,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物移交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