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无权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农民工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有三种:
①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②(土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③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