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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特征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9 13:43:22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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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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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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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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