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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9 10:39:42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处理未了结事务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根据公司解散是否属于自愿,公司的解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任意解散事由;另一类是强制解散事由。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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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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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吊销营业执照。

(4)因破产而解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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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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