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一般责任保证。由侧重保护债权人转而侧重保护保证人利益。因此,新法实施后如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否则即推定为一般保证。
《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