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二、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审查。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在制作公证书之前,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从法律和事实两个方面所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出具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