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担保法》第八十三条,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留置权的定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