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是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是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是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是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实际情况,该条第四项中的其他证明材料,不同市县要求的材料可能略有不同,实践之中常见的一些材料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有孤、老、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困难家庭相应的证件及证明材料,书面申请书以及申请救助对象的银行账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