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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1-15 01:34:56

域名具有了知识产权的属性。而域名与商标、商号等传统的知识产权有很大不同,如域名只具有转让性,不具有许可使用性等等。域名注册在先。是指域名所有人注册域名之后,商标注册人才对该域名具有标识性部分申请注册商标并取得商标权,此时,商标专用权是不能延及到该域名的,因为域名是全球性的,无所谓地域性,商标则有严格的地域性,而且,域名注册在先,受法律保护。

域名和商标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的对象不同

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是用来标识商品或服务的,而且只能用在商品或服务上;域名是用来表示互联网上的计算机或计算机组的。

2.具有标志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域名则具有唯一性,两者的特征是商标和域名具有标志性的基础。

3.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域名和商标都具有排他性,但它们两者具备排他性的基础不同。当已注册的商标被用于注册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时,或者超出了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和有效期使用时,商标就不具有排他性。对于注册的域名,只要按时缴纳了维护费,就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是唯一的、排他的,既没有时效性,也没有地域性。

4.取得的原则不同

域名的取得原则是注册在先,不注册就不得在互联网上使用域名。而各个国家的商标取得原则各有不同,有的国家是注册在先原则,有的国家是使用在先原则,有的国家采取混合原则。商标和域名对企业来说是同等重要的,企业要想运营好私域流量,就必须重视商标和域名。

商标和域名有什么区别

 网络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使域名与商标之间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共同之处主要有四点。第一,两者都属于商业标志,具有识别功能。第二,两者都蕴含着一定的经济商业价值。第三,构成相互关联。企业为了使商业标识一体化,往往将自己的商标作为域名的组成部分注册使用。第四,二者均使用注册制度及先申请原则。

 但是从法律角度看,域名和商标之间又存在着区别:第一,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的多重性有区别。第二,域名的全球性和商标的地域性有区别。第三,域名的无相似性限制与商标的相似性禁止有区别。第四,域名注册原则、取得途径与商标不一样。

域名和商标的区别

商标和域名的相同之处

商标是用来差异一个经营者的品牌或效劳和其他经营者的产品或效劳的明显标志符号。域名则是用于在数据传输时计算机的电子方位的标识,简略来说就是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是供给给用户彼此寻觅和辨认的联系地址。

商标和域名都具有仅有性、排他性和标识性的特点,两者具有必定的重合性。在互联网范畴,要进入互联网就需求注册运用域名,不然无法正常运转。而在商场经济中,要想购买产品或效劳,消费者就需求经过商标来差异不同的供给主体,进而剖析该权力主体的归纳状况(包含商誉、质量等)来做出最终的选购决议。

域名和商标有什么区别,阐述其不同之处

域名与商标在标识性、排他性等方面具有一些共同点,但二者的不同仍是主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二者适用对象不同

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域名是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

二、二者具有的标识性与排他性的基础不同

商标的相互区别性与排他性是以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相似为基础的,不同的商品或服务通常不会产生这种要求(驰名商标除外);因此,同一国家或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相互独立的权利是常见的现象。而域名则具有全球范围内的绝对唯一性,不因法律主体、商品或服务种类、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有任何区别。此种唯一性是其绝对的排他性的基础,并由因特网上域名系统的技术性特征所决定。

三、二者取得的原则不同

商标取得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1)注册在先原则,(2)使用在先原则,(3)前二者的折衷。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用不同的原则。而域名的注册则为注册在先原则,先申请、先注册,不注册就不能在因特网上使用,此原则为各国所普遍遵循。

四、二者的显著性要求不同

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商标的构成以具有普通人主观上能够判断的显著性为前提,否则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而域名构成的显著性要求明显低于商标,任何形式的不完全相同或任何程度的相似、只要计算机能够识别即均可注册为独立的域名。

域名与商标的异同点

域名与商标的异同

(一)相同点

域名注册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其域名构成商业标识,从这一前提出发,互联网上的域名与互联网下的商标,有惊人的相同之处。

域名是互联网上区别经营者的标记,有表达作用,也代表商品或服务,接受社会评价,是经营者商誉在互联网上的表现。

(二)不同点

域名只能由文字、数字组成,包括中文、拼音、外文域名。而商标除了文字、数字外,还可以由图形构成,由文字、数字与图形的组合构成。从这一“物理”前提出发,域名只可能是侵犯文字、数字商标,不会侵犯图形、组合商标。

在美国,域名与商标的另一个不同点,是域名不要求显著性。域名可以是行业名称或商品通用名称,而且有一种倾向,即越是不显著、通用的域名,其市场价格就越高。如VCD产品,人们在不知道特定商标、企业名称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直接输入vcd.com,进行搜索,就会找到生产VCD且使用vcd.com域名的企业。

相比之下,假如Panosound公司生产VCD产品,该公司直接使用商标Panosound作为域名,域名为Panosound.com,该域名中不出现VCD,如果Panosound商标知名度不高,人们想不起用该商标进行搜索,那么Panosound的VCD产品,在互联网上就不容易被人找到。

在美国抢注域名,风险最小、收益最大的,是这些通用名称。一方面通用名称不可能侵犯商标权,另一方面通用名称域名转手出售的价格非常高。汽车(car)、房产(housing)、快餐(fastfood)、家居(furnishings)、空调(air-conditing)、计算机(computer)这些通用名称,不能申请商标,却可构成非常有价值的域名。

前一段有报道说,美国一传媒公司,请求图瓦卢共和国将其国家顶级域名“.tv”,卖给该公司,开价是天文数字。试想,使用了.tv后缀的公司,假如是shtv.tv,在视觉上是多么令人赏心悦目,在众多的传媒域名中是多么突出。

在美国不禁止使用美国(US或America)、美国的(American)、中国(China)、全国(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使用这样域名的企业多了,人们就感觉不到这些域名就一定代表国家级企业。美国也不禁止地名作为域名。

域名是否算商标权

域名不属于商标权。域名商标用于解决IP地址对应的一种方法,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因特网而创设的,它并不直接与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且不能离开因特网而独立存在。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识,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并只能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二者用途和属性都不尽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什么是商标域名?

商标域名是指“.商标”, 又被称为网络商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唯一认定用“.商标”作为后缀的全球通用顶级域名,商标域名即“.商标”是互联网上用于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企业或组织的显著标志。

互联网需要一个标示品牌商标的标识,让品牌商标在互联网上获得应有的保护与应该,彰显品牌商标的价值与益,引导消费者与用户在互联网上通过品牌商标辨认商品与服务,阻止网上品牌商标遇侵,仿冒诈骗等不正当竞争者推销低劣或不同的商品与服务。

域名权的特征

域名权是域名所有者针对域名享有的各种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权利人对之享有使用、收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域名也称为网址,是连接到互联网上计算机的数字化地址,代表着入网申请者的身份,是互联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现代活动日益依赖于互联网,争夺网上的空间市场已经成为具有现代意识的实业家的商战战略。域名作为一种在因特网上的地址名称,在因特网蓬勃发展的今天,成为代表一个单位形象的标志,对域名和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的研究

对于域名权属于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中国学术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

域名权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认为域名权是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认为域名属于名称权范畴;域名权是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还有的认为域名根本不具有权利属性。域名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根据如下:

域名是一种识别性标记

商标权和域名权的区别是什么?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可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客体就可以分为创作性成果和识别性标记两大类。显然,域名就属于识别性标记。识别性标记为知识产权所保护,一方面是因为这些标记体现了创造性劳动,另一方面是制止不正当竞争的需要。对于有学者提出域名缺乏知识产权的独创性,或其创造性远不如传统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说法,即使对于那些仅反映公司或个人名称的缩写字母,也有其特别的含义,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域名发展至今,其构成已经不都是像通讯地址一样地机械,而是蕴含了创意,凝结了人的智力。

域名知识产权属性

尽管中国学者在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性上一直存有争论,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有关论述中,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从一开始就被确定为知识产权的特性,而域名正是具有这三个特性。

域名具有排他的专有性。由于域名是网上计算机的对应地址符号,因此同一等级内域名具有事实上的惟一性,当然也就只能由其注册人专有,其合法持有人对域名在网上享有绝对的排他权,其专有性是十分明显的。域名还具有时间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互联网络名称及地域的管理:知识产权议题》的报告中建议,域名注册应采取续展制而非终身制,期限届满后域名持有人如欲续展则应支付相应的重新注册费用,如逾期不缴,则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注销该域名,其目的是为了制止某些域名抢注者出于投机炒卖为目的而任意囤积域名。这就使原本相对永恒的域名也具备了法定时间性。域名也具有地域性。有学者提出域名不符合知识产权有关地域性的要求,只要域名在某国的注册机构进行了注册,其他国家就不可能就同一域名再次进行注册。但是,随着一个多世纪以来大量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签订,知识产权的保护已不仅仅局限于国界为限的本国法律,而是向国际化发展。在地域上,域名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的以国别为限,而是以网络为限,域名只能在网络这个载体上才能发挥其特殊的商业价值和意义,在网络之外无法实现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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