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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生效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3-09-09 14:39:38

质押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其生效条件有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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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权的范围:

1、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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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 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根据中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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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 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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