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