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对标的物提出质量瑕疵的异议后,不对外索赔,致使超过索赔期而不能对外索赔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承租人可以据此要求解除合同,向出租人退货,并主张赔偿其他经济损失。
2、如果承租人不主张解除合同,可以对标的物进行修理,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根据《民法典》第743条规定: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