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损害的,应由承租人来承担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已通过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实现收益目的,出租人仅为承租人实现融资而已。如果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害或者人身伤害,再由出租人来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749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