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擅自变更租赁设备或出卖人的,承租人可以拒收租赁设备,主张解除合同,并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向出租人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承租人同意利用新的租赁设备的,双方应对该设备的租赁事宜进行重新协商。
根据《民法典》第744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