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承包方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
(二) 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三) 承包方没有依约定交纳承包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