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下列条件:
1.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被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的问题需要得到重新处理。
3.需要重新处理的问题在被告的职权范围之内。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