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以下几点:
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
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应予以立案。
3、明知是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仍然提供给屠宰厂等加工服务,或继续销售其制品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法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