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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解散清算公司的法律程序及所需文件

发布时间:2023-09-09 10:54:46

一、法律程序:

第一种程序: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后,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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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程序: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由公司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解散公司的书面决议,并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二、所需相关文件:

1、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2、 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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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司《章程》及相关企业登记资料;

4、 公司经营状况审计报告;

5、 公司现有资产评估报告(视情况而定);

6、 债权债务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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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欠发欠交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税费等情况;

8、 公司正在进行的诉讼(包括执行、被执行)情况。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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