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区分:
1、两者适用的情形不同。
2、两者确立的法条依据不同。
3、两者制度设计的目的不同。
4、两者适用的宽严程度不同。
5、结案后是否继续查控财产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