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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想离婚是否能够在女方户籍地起诉

发布时间:2023-09-09 14:28:06

女方想离婚能够在女方户籍地起诉,前提是对方有下落不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情形。此时应当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想离婚是否能够在女方户籍地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女方想离婚是否能够在女方户籍地起诉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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