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单务无偿性。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并不相互享有权利和负有义务。
2、补充性。
3、从属性。
4、优先受偿性。债权人在其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其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
5、记名性。
《合同法》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