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职权有哪些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职权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10:55:42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以下职权: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职权有哪些

(1)立案权,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有权决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销案件;

(2)侦查权,负责对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3)执行权,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执行工作;负责对被宣告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任务;协助法院对没收财产的判决进行执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温馨提示:
本文【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职权有哪些】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