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行政处罚主体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的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