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