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不可以直接处置质押物,质权人处置质押物时需要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协商一致后才可以处置,或者通过法院判决后走司法拍卖的程序,但不得自己私自处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