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本人签字的材料一般来说均认定为无效,对本人不产生任何效力。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签字经过了本人的明确授权,或者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签字人有权利代替本人签字,即: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或书面材料应认定为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