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出于友情,帮忙代持公司股份,看似简单,实则却蕴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作为公司登记股东,不仅需要实际履行认缴出资的法定义务,而且倘若未能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或转让股权时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下,仍将可能面临被公司债权人追讨,要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风险。正所谓,“创业有风险,帮忙需谨慎”,请朋友们引以为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