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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发布时间:2023-09-09 14:33:03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合格的处理是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合格的处理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4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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