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方委托有资质的估价机构所作评估鉴定,只要估价机构与委托人并无利害关系、评估事实依据真实、估价程序符合估价规范,评估结论具有客观、公正性,一旦相对方没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评估鉴定,就应当作为认定房屋价值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实则一致——“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