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处理举报案件程序:
一、劳动行政部门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
二、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
三、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四、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
五、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
六、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七、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行政应当通知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