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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再追认的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发布时间:2023-09-09 14:30:12

事后再追认的无权代理的合同是有效的。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并不当然是无效合同,而是效力待定合同。若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反之则无效。如该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有效。

事后再追认的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事后再追认的无权代理的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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