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后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第三十四条,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后的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自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可自出生之日起享受该结算年度剩余月份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但不得早于符合参保条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