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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岗位发病之后超过48小时死亡不属于工伤

发布时间:2023-09-09 11:07:42

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按照相关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岗位发病之后超过48小时死亡不属于工伤

4、8小时之外死亡的,应当按因病死亡处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在工作岗位发病之后超过48小时死亡不属于工伤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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