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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设立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3-09-09 11:18:51

(1)营利法人经依法登记成立。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民法总则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设立有哪些

(2)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3)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营利法人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等监督机构的,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检查法人财务,监督执行机构成员、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法人职务的行为,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民法总则规定关于营利法人的设立有哪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十八条,依法设立的营利法人,由登记机关发给营利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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