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未婚生子的,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未婚生子不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
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