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司法考试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发布时间:2023-09-09 14:48:38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温馨提示:
本文【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由作者 法律百科 转载提供。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自学教育网 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若存在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管理员或作者进行删除。
(c)2008-2025 自学教育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汕头市灵创科技有限公司
粤ICP备2024240640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