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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发布时间:2023-09-09 11:22:34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开发商主张权利。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并且退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商品房多重买卖中的物权与债权的效力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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