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就是已经离了。
离婚判决书的效力和离婚证的效力是一样的。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会作出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等判决生效后,双方的婚姻关系即解除。夫妻双方就不用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
一、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证的区别:
1、颁发的机关不同:
(1)法院离婚判决书是法院审理完离婚案件后,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它是一种对原被告双方都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
(2)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颁发。
2、法律行为不同:
(1)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并发离婚判决书,属于司法判决行为;
(2)婚姻登记机关发放离婚证,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3、生效的时间不同:
(1)如果是一审的离婚判决书,那么签收离婚判决书第2天起算15日,若在这段时间内双方均不上诉的,则上诉期满后判决书生效;如果是二审的离婚判决书,那么签收离婚判决书签收之日起即生效,因为这是终审判决。
(2)离婚证自领取时发生法律效力。
4、离婚的方式不同:
(1)离婚判决书对应的是诉讼离婚;
(2)离婚证对应的是协议离婚。
二、离婚的方式:
(一)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若法院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判决离婚。宣告离婚判决的,发给当事人离婚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诉讼离婚的流程: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材料:
①离婚起诉状;
②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
③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④财产分割相关证据(房产证、存折、汽车、公司营业执照、股权比例证明和其他财产清单)。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二)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婚姻当事人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协议离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协议离婚的流程:
1、准备资料:
(1)户口本、身份证;
(2)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领取并填写离婚协议;
(4)每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或者直接去当地婚姻登记处拍摄。
2、申请受理:
男女双方携带上述材料亲自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诸项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如查明仅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夫妻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3、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和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工作人员在审查中必须查明以下五个问题:
(1)离婚申请人双方是否都有行为能力。如果发现双方或一方无行为能力,不予登记,告诉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
(2)离婚是否确实处于双方自愿。包括是否出于偶尔争执,一时气愤,是否一方或第三者欺骗或者胁迫他方而取得的表面同意;是否双方为了达到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目的,而虚伪离婚等。
(3)对子女问题是否已适当处理。包括子女归哪一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是否合理;抚养费给付办法是否妥当;双方协议的内容是否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对财产问题是否已有适当处理。包括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双方对个人财产有无纠葛;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否已经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那么今后如何清偿。
(5)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实际困难,双方是否就经济帮助问题达成协议,其给付办法是否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